一、技术合同资助项目
(一)申请内容
为推动技术交易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项目给予一定比例资助。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府〔2019〕1号;
2.《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3〕2号;
3.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1.支持强度
技术合同资助项目按不超过申请单位的2022年技术交易收入额的3%予以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项目中的技术开发合同合计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每类合同合计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5万元。每类合同最多申报20份。
本指南中技术交易收入是指申请单位在2022年取得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合同核定技术交易额、2022年开具的合同发票金额及对应的银行流水账单三者中的最小值(原则上发票金额、流水账单的金额应与核定技术交易额完全一致,且小于或等于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若有不一致的情况需补充相关说明),其中发票上的购货方与销货方、银行流水账单上的付款方与收款方需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上的信息保持一致。
特别提醒:在对申请单位2025年及以后取得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给予资助的项目申请中,申请单位提交的发票备注及对应的银行流水账单备注需体现与技术合同一致的项目名称。
2.支持方式
事后补助,有数量限制,且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资助金额只取整数位,不四舍五入,资助金额低于1万的不予支持。
(四)申请条件
1.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
2.技术合同的卖方或者受托方;
3.申请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应当在2022年经过深圳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出具对应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编号前缀为“4403012022”),且未享受过减免流转税优惠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适用税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多个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可以合并申报;
4.优先支持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相关的项目;
5.项目申请单位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且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