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材料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3〕5号)
(三)《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新材料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光工信规〔2023〕3号)
二、支持对象、标准及方式
(一)首批次产品认定项目
1.支持对象
获得国家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的企业,以及经省、市工信部门评定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的企业。
2.支持方式及标准
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对首批次产品,按认定后一年内实际销售额的10%予以奖励,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金额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认定后一年内是指申请产品自政策施行以来,被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工信部门认定为新材料首批次产品后次年一个完整自然年份。
销售额是指能提供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到账凭证、用户收货凭证,到款额占总售价60%(含)以上的实际已销售产品金额。
(二)首批次产品采购项目
1.支持对象
购买本条第(一)款所支持的首批次产品的采购方。
2.支持方式及标准
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对购买首批次产品的,按首年度实际采购额的10%予以奖励,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首年度是指购买的产品自政策施行以来,被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工信部门认定为新材料首批次产品后次年一个完整自然年份。
采购额是指能提供采购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单、收货凭证,付款额占采购总价60%(含)以上的实际已采购产品金额。
三、申报基础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区新材料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五)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专项申报条件
(一)首批次产品认定项目
(1)申请产品自政策施行以来,被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工信部门认定为新材料首批次产品;
(2)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3)与采购方属于上下游产业链企业,且不存在关联关系,申报多个产品的,所有专利不存在重复使用情况(每个专利只能使用一次)。
(二)首批次产品采购项目
(1)采购的产品须满足本条第(一)款条件。
(2)与销售方属于上下游产业链企业,且不存在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