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已办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并取得海关编码。
2.企业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二)专项条件
企业须在2022年3-6月期间通过水路运输对香港(含中转)实际发生进出口集装箱业务(已完成结关手续)。
备注:数据统计日期以结关状态对应的进出口(境)日期为准,本申报指南不适用我市重点企业。
(三)其他条件
1.企业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简称《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备案清单》)中列明的“境内收/发货人”。
2.企业须通过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送数据,对未通过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报关申报的,应在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公示期间内通过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补充报送相关数据,逾期不再受理数据补录。
3.集装箱实际装卸船为国际航行船舶的,如为货物进口的,企业《报关单》《备案清单》“经停港”或“启运国(地区)”须为中国香港,“进境关别”为深圳市区域。如为货物出口的,企业《报关单》《备案清单》“指运港”或“运抵国(地区)”须为中国香港,“出境关别”为深圳市区域。
4.集装箱实际装卸船为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且为深港直航运输的,企业《报关单》《备案清单》中“进/出境关别”须为深圳市区域。
5.企业应在以下规定时间内完成进出口集装箱结关手续:
(1)2022年3月企业发生的进出口集装箱应在5月7日前完成结关手续。
(2)2022年4月企业发生的进出口集装箱应在5月15日前完成结关手续。
(2)2022年5月企业发生的进出口集装箱须在6月15日完成结关手续。
(3)2022年6月企业发生的进出口集装箱须在6月30日完成结关手续。
二、支持力度
(一)支持内容:
根据企业2022年3-6月通过水路运输对香港(含中转)进出口的集装箱标箱数量,给予逐月退坡补贴。
(二)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2022年3-6月通过水路运输对香港(含中转)进出口的集装箱标箱数量,分别按照3月份428元/标准箱、4月份357元/标准箱、5月份285元/标准箱、6月份214元/标准箱的标准给予补贴(同一月份拼箱可补、一箱起补)。其中:
1.企业集装箱标箱数量以《报关单》《备案清单》中“集装箱标箱数及号码”作为认定依据。
2.数据统计日期以企业《报关单》《备案清单》已结关状态对应的进出口(境)日期为准。
3.同一集装箱涉及多个申报企业的,按照该集装箱项下各申报企业货物进出口额占比进行核算。企业进出口额币种不一致的,以国家海关总署公布的当期适用汇率表进行换算。
(三)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市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预算控制。补贴金额以元为单位。深圳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补贴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企业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四)支持方式
自愿申报、事后补贴。
三、申报时间
1.2022年5月深港跨境水路运输补贴项目
企业清单公示日期:2022年6月20日(视具体情况予以调整)。
网络填报时间:2022年7月6日—2022年7月19日18:00。
材料提交时间:2022年7月6日—2022年7月26日18:00。
2.2022年6月深港跨境水路运输补贴项目
企业清单公示日期:2022年7月4日(视具体情况予以调整)。
网络填报时间:2022年7月20日—2022年8月2日18:00。
材料提交时间:2022年7月20日—2022年8月9日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