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二)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依法缴纳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或相应银行保函(以分包形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实施项目的分包企业可不缴纳)。
2.申报单位按规定在国家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完成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并报送统计数据(以分包形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可不备案)。
二、支持力度
(一)支持数量
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奖励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照舍尾法确定。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三)形成项目库
经受理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纳入2023年市本级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库储备。
(四)支持内容
对对外承包工程绩效增长予以奖励。
(五)支持标准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单家奖励上限为200万元。
(六)项目建设期间: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七)奖励分为以下二种类型,需具备相应条件:
1.首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奖励,对在项目建设期间,首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且完成营业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人民币2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完成营业额每超过100万美元增加人民币1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200万元。
2.对外承包工程绩效增长奖励,对在项目建设期间,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营业额实现与上年度项目建设期间(即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下同)同比增长并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相应奖励:
① 上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且同比有增长的,给予人民币50万元奖励;
② 上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在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且同比有增长的,给予人民币100万元奖励;
③ 上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在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含1亿美元)且同比有增长的,给予人民币150万元奖励;
④ 上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超过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且同比有增长的,给予人民币200万元奖励。
三、申报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2年7月19日——2022年8月6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2年7月20日——2022年8月12日1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