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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配套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2018-09-03 17:32 高新邦 2936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关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配套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鼓励深圳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承担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按照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配套项目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配套项目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 2018年9月13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5063市科创委计划财务处收,联系电话:88100072(邮编 51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pengzhen@szsti.gov.cn。

  附件:

  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配套项目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2. 起草说明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国家和广东省

科技计划配套项目管理办法

(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及相关政策要求,鼓励深圳市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承担国家和广东省科技项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最新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配套项目是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广东省科技厅和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委的科技项目予以配套支持。

第三条 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材料齐全、有据可依”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配套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配套资金的设立申请、预算编制执行,每年定期发布申请指南;

    (二)下达配套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牵头出具资金配套承诺,负责配套资金的审核和日常管理;

    (三)负责编制和发布配套资金申请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审查申报资料,组织项目审计公示下达和资金拨付等,负责配套资金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绩效再评价或者重点评价;

    (四)负责制定内部操作规程;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受配套资金资助的单位,其职责是:

    (一)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在项目预算编制中增加可量化、可评价的绩效目标,作为配套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二)按照国家、 省、 市相关制度, 对获得的配套资金实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三)接受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按要求提供配套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配套方式、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配套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扶持方式。

第七条 配套项目为2019年1月1日以后获得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且获得国家或省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2019年以前获得的国家或省相关部门批复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八条 申请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拥有开展项目的必要条件;

    (二)已获得国家或省相关部门批复立项,国家或广东省财政资助资金已到位,项目进展正常或者项目验收通过。

第九条 配套资金的比例如下:

    (一)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有明确配套资金金额或比例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有配套要求,未明确配套金额或比例的,地方配套比例不超过1:1,且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对于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及民间非盈利组织,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

    (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没有配套要求的,不予配套。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受理,并公开发布年度配套资金申请指南。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申请指南,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配套项目资助:

    (一)受理申请;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审核项目材料;

    (四)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确定拟配套金额,并按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查核统计、失信联合惩治、重复申报等情况,按程序进行公示,确定配套项目;

    (五)年度预算下达后,下达立项文件,拨付配套资金,并将配套项目和资金下达情况抄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配套项目无需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任务合同。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广东省的任务合同书要求,切实开展好项目研究,规范使用配套资金,保证配套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资金预算执行、使用及管理等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方服务机构、有关中介组织以及专家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配套资金的,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配套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国家和广东省项目验收通过半年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抄报验收申请书主件和正式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弄虚作假或者违规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配套资金的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的配套资金,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的同一批次上级财政资助只能申报一次配套资助。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核实后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取消该单位3年内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