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高新邦,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服务机构
服务热线:13418884311

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龙华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落户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4-07-23 10:13 高企在线 5394

一、认定标准

第一条 区总部企业按照专业型总部、综合型总部和其他类 总部进行分类认定。 本办法实施后,区总部企业控股 50%以上子公司不得单独申 请认定。

第二条 专业型总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先进制造业总部。上一年度纳入本区核算的产值规模 不低于 10 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1200 万元。

(二)批发和零售业总部。批发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核 算的销售额不低于 25 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1000 万元; 零售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核算的销售额不低于 15 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800 万元。

(三)金融业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银行机构或商业银行专营机构,上一年度纳入本区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8 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3000 万元;银行的一级(或市级)分行,上一年度末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合计不低于 300 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700 万元;其他金融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1800 万元。

(四)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总部。上一年度纳入本区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600 万元。

(五)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上一年度纳入本区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7 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800 万元。

(六)房地产和建筑业总部。房地产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3000万元。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核算的总产值不低于 20 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1500 万元。

(七)其他行业总部。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纳入本区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其他行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营业额)不低于 8 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1000 万元。

第三条 综合型总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入选《财富》杂志最新公布的世界 500 强企业榜单,或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公布的中国企业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或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最新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榜单的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1000 万元。

(二)入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最新公布的综合评价百强资产评估机构榜单的企业。

(三)入选权威第三方独立机构最新公布的“独角兽”名单的企业,且上一年度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1000 万元。

(四)在境内外上市的公司总部,上一年度平均市值不低于50 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1000 万元。

(五)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市级总部企业。

第四条 对于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对本区重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填补空白、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处于国内外先进地位的企业,经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可认定为区其他类总部企业。每个行业主管部门每年最多推荐 1 家。

二、扶持措施

第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注册、迁入企业,引进后五个年度内首次认定为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给予支持,第一年给予 400 万元奖励,第二年、第三年通过区总部企业年度复核的,各给予 300 万元奖励,三年累计奖励最高 1000 万元。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龙华区存量企业首次认定为区总部企业的,认定当年给予 300 万元奖励,认定次年通过区总部企业年度复核的,给予 200 万元奖励,两年累计奖励最高 500 万元。

第二条 连续 2 年符合总部企业复核标准,且连续 2 年在本区形成综合经济贡献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该奖励,按照对本区综合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 1%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经济贡献支持。经济贡献奖励根据我区每年财力水平实行总额控制,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预算,则按比例调整发放。

第三条 对认定的区总部企业颁发“深圳市龙华区总部企业”证书,由区领导挂点,纳入区重点企业绿色通道服务范围。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区教育部门对其子女入学需求,按有关规定在优质学位方面予以重点保障;区卫生健康部门在区属公立医院设立就医、体检专用绿色通道;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在指定公共体育设施、公益类文体培训及演出等方面按有关规定提供便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人才,区人才工作局按有关规定提供高铁便捷乘车服务等商务出行便利支持;区住房建设部门按有关规定重点保障保障性住房需求。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照《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及《龙华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项目遴选办法》等相关政策,申请总部用地支持。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按照《龙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支持。

三、申报时间

  2024年7月22日-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