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标准、方式及数量
(一)支持标准:
1.重点项目
(1)对2022年以后通过评审的市级、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光明区开展创新创业,按企业注册一年内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2)对院士团队在光明区开展创新创业,其中院士所占企业股份不低于30%,按企业注册一年内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2.一般项目
(1)对具有科技前沿领域核心技术、符合光明科学城产业发展需求,并通过事前备案的其他高水平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按企业备案后一年内实际投入金额的30%,根据项目级别,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国际先进、国内顶尖项目)、50万元(国内领先项目)资助。
(2)对在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并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其中,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前三等次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团队,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区级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差额奖励,资助金额不考虑地方财力贡献。
(二)支持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与光明区其他创新创业资助就高不重复。属评审类项目。资助金额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二、申报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五)申请一般项目中第(1)类备案的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1年,申请其他项目企业需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满1年。所有申报企业1年内投入金额不少于100万。
(六)申请一般项目第(2)类的应为2022年1月1日之后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奖的单位或者为2024年1月1日之后获得光明区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前三等奖的单位,后者需同时为2024年1月1日后光明区新增单位。
(七)申报单位应当为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落地转化唯一主体,并拥有开展项目的必要条件,获得资助后需在光明从事经营活动不少于5年。
(八)除一般项目中第(2)类外,团队带头人或其他核心成员一半以上须全职在光明工作满一年。
(九)申报单位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已获当年光明区其他创新创业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十)申报单位于深圳市光明区以外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立项的,需在项目执行期内将项目迁入光明区。